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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二初字第86号

杨年忠等十人诉慈利县雄凤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年忠,蒋新凯,胡七妹,罗安平,方其众,李官军,曾长征,高成,杨立吾,张正军,慈利县雄凤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杨年忠,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蒋新凯,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原告胡七妹,女,1968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原告罗安平,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方其众,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原告李官军,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原告曾长征,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原告高成,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杨立吾,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原告张正军,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周理,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利县雄凤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永安村。法定代表人,杨贵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蛟,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年忠等十人与被告慈利县雄凤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年忠等十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年忠等十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年忠等十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年忠等十人负担。

审 判 长  覃文辉

审 判 员  滕国庆

人民陪审员  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芳喆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