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388-1号移送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天门法庭,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人民大道121号,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胡松华。
被执行人: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法定代表人:孙春保,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旋力特殊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