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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712号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董玉峰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712号

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中义

被告:董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董玉峰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景辉

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