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5号申请执行人谷士雷。被执行人金湖县天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该公司董事长。谷士雷与金湖县天骄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淮中民初字第0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10万元并支付给申请人,经到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邱永军
审判员 顾海忠
审判员 王德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