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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589号

秦性军与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8-03-16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性军,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589号原告秦性军,男,生于1973年3月7日,满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陈连科,男,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生于1973年4月24日,汉族,住南召县。

原告秦性军与被告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15年6月4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的铁矿工地上干活,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50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8000元,下欠42000元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42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秦性军伍万元整。李刚,14.6.9日”。3、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主要内容为:秦性军拉着证人一起到李刚的铁矿工地上要干活钱,证人看到李刚、秦性军和管矿的会计在算账就出去了,后秦性军喊证人一起走,并说钱没给,李刚打了一个欠条。4、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主要内容为: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底赵某受秦性军的雇佣,在李刚的铁矿工地上开铲车,铲车是秦性军的。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根据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在被告位于南召县××杨盘村的铁矿工地上干活,2014年6月9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劳务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秦性军伍万元整。李刚,14.6.9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8000元,仍下欠42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就劳务报酬进行清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有欠条,被告应将劳务报酬足额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劳务费4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刚支付给原告秦性军人民币4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学东

审判员  吴丰成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