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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09896号

石家庄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余明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09896号原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223056),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丹丹,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玉萍,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余明龙,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石家庄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312643),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郭村38路汽车站东邻。法定代表人肖秀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硕公司)与被告余明龙、石家庄胜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硕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胜通公司名下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中硕公司提出申请变更担保方式,要求对所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并提供了新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张雪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88号院2号楼10层1门1007号房屋(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柴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