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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613号

闫超与李守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闫超,李守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民初字第613号原告闫超,男,198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李守滨,男,1987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楼801室。负责人刘增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超与被告李守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超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超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后收取67元,由原告闫超负担。

审判员  孙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