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陈玉奇,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志洋,男,40岁许,汉族。被告刘双耀,男,40岁许,汉族。被告徐向东,男,40岁许,汉族。被告徐向保,男,40岁许,汉族。被告徐志权,男,40岁许,汉族。被告徐彪,男,50岁许,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奇诉六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交纳1175元,由原告陈玉奇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贺银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