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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0624号

陈玉奇诉徐志洋、刘双耀、徐向东、徐向保、徐志权、徐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玉奇,徐志洋,刘双耀,徐向东,徐向保,徐志权,徐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陈玉奇,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志洋,男,40岁许,汉族。被告刘双耀,男,40岁许,汉族。被告徐向东,男,40岁许,汉族。被告徐向保,男,40岁许,汉族。被告徐志权,男,40岁许,汉族。被告徐彪,男,50岁许,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奇诉六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交纳1175元,由原告陈玉奇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贺银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