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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80号

张瑞芳与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瑞芳,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张瑞芳,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牟成江。

原告张瑞芳与被告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向张瑞芳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章建

代理

审判员  张力骁

代理

审判员  税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