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张瑞芳,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牟成江。
原告张瑞芳与被告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向张瑞芳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章建
代理
审判员 张力骁
代理
审判员 税 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