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779号原告许某,女,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李某,男,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