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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779号

许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779号原告许某,女,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李某,男,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