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鲁行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巧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来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解维俊,市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存,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学柱,菏泽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淑芹。委托代理人闫金铸,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黄巧云诉菏泽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中,因上诉人黄巧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陈来进亦明确表示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巧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琳
审 判 员 王海燕
代理
审判员 蒋炎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