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 执 行 )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1764号申请执行人曹鹏,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执行人张健,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孙赫,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1号。负责人李驰,系该支行行长。申请执行人曹鹏与被执行人张健、孙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号地下1层、地下2层、地上6层、建筑面积3651.86平房米的房产,经本院(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且三被执行人应协助其办理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由于三被执行人未协助其办理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号地下1层、地下2层、地上6层、建筑面积3651.86平房米的房产,更名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曹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爱党执行员 王 义执行员 魏玉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兴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