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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2281号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2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74307686-6。

法定代表人:刘家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进虎。

委托代理人:黄其宏,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桴槎路,组织机构代码00300609-6。

法定代表人:游浩方,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光标,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1月10日,三建公司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原肥东县西山驿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三建公司承建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所辖的西大路至桑园水泥路工程。该工程于2007年11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按照协议约定,该工程工期只有3个月,但由于该路段被三干河水利工程破坏,肥东县交通局要求暂时停工,待路基整好后再打砼路面。三建公司实际于2007年9月才能施工。期间,三建公司分别于2009年1月16日和2013年1月11日两次报告要求给予窝工补助。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在三建公司的2009年报告中批复:确定按07年村村通中标价格236000元/千米计算。2013年2月7日,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委托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公司对西大路至桑园路的工程进行审计,确定工程款1347251元。之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因县公路建设指挥部有关文件及检测报告,扣减三建公司工程款53000元未付。三建公司多次要求解决未果,于2014年4月1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53000元,并赔偿损失382300元。原审法院认为:三建公司按约定完成工程并于2007年11月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应给付工程款,其以县公路建设指挥部文件扣减三建公司工程款,实属不当。三建公司称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因水利工程施工给其造成窝工损失,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已按2007年标准给三建公司补贴差价。三建公司要求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补偿其窝工损失,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遭受窝工损失,对其部分请求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建公司工程款53000元;

二、驳回三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30元,由三建公司负担7000元,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负担830元。三建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提出的窝工损失没有认定,显然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承建的西大路至桑园水泥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该路段被三干河水利工程施工破坏,肥东县交通局要求停工,待路基整好后再施工。上诉人因此停工近两年时间,实际到2007年9月才施工,为此多支付了施工机械的租金、看场工人的工资以及该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达30多万元。请求二审查明事实,酌情判令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窝工损失15万元。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在2009年的报告中考虑到三建公司的停工损失,已经以差价的方式补给他了。三建公司上诉提到的损失根本不存在,如果机器设备停了那么长时间,早就坏了;工资的发放也没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发放工资的证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所举证据均同一审,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一审。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三建公司承建的西大路至桑园水泥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水利工程造成停工,三建公司向肥东县店埠镇人民政府主张因停工产生的机械租金以及人员工资的损失,并提交了机械租赁合同、租金证明以及工资发放证明,但从租金证明以及工资发放证明的时间来看,均为2014年3月4日至6日期间形成,接近于三建公司起诉之日,存在三建公司为提起诉讼准备的可能性,不能充分证明该费用均在停工期间已经实际产生,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且三建公司在停工期间亦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综上,三建公司主张停工损失15万元,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思

审判员 沈 静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宇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