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黄某某,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吴某某,男,195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已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施发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