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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82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82号原告黄某某,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吴某某,男,195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已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施发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