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31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季新虎,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出庭。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主审法官 陈 轼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严 超
书 记 员 杨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