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开执字第0374号申请执行人顾学军。申请执行人干正香。被执行人陈顺勇。顾学军、干正香与陈顺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3)熟开民初字第03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顺勇应赔偿顾学军、干正香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528884.42元,扣除已履行48275.69元,余款480608.7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503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23元,由陈顺勇负担59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顺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其现与被执行人正处于协商解决之中,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未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开民初字第03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卫忠
审 判 员 李 阳
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