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691号原告吴大光,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吴伟,河南宇华大众律所律师。被告周小涛,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李纪茹,女,汉族,1972年8月11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光诉被告周小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大光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大光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大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吴大光承担。
审判员 郭生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