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898号罪犯付齐,男,27岁(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付齐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二中刑终字第8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一中刑减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天河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对罪犯付齐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天河监狱认为,罪犯付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天河监狱根据付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付齐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天河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付齐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付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雅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