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375号
申请人:丰淑明,男。
被执行人:张学涛,男。申请执行人丰淑明与被执行人张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30550元,于2015年6月19日将执行款3055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丰淑明与张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