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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58号

王胜贵与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供销总公司静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胜贵,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供销总公司静安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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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贵,男,1955年11月20日生,汉族,原淮南煤矿钢铁厂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淮灵,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供销总公司静安煤矿。

法定代表人:陈怀芳,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胜贵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4)八民一初字第0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王胜贵于2015年6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王胜贵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胜贵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胜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雪霞

代理

审判员  王元元

代理

审判员  代 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记员叶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