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359号申请人上海懿蝶化妆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雯。申请人上海懿蝶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2015)办字480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懿蝶化妆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懿蝶化妆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上海懿蝶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懿蝶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
审判员 徐晓炜
代理
审判员 倪 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