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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五执补字第00073号

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国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国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五执补字第000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国永,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河农商行)与方国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国永至今分文未付,因被执行人方国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五河农商行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五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五河农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方国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代理

审判员  欧子永

代理

审判员  缪荣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