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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71-1号

赖科胜与刘卫生、廖小华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9-10-29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科胜;刘卫生;廖小华;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1071-1号

原告:赖科胜,男,196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萍乡市。

被告:刘卫生,男,1960年3月4日生,住萍乡市。

被告:廖小华,女,50岁,住萍乡市。

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藕塘边1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4852516-5。

法定代表人:刘卫生。

被告:萍乡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56381992-5。

法定代表人:张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科胜与被告刘卫生、廖小华、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萍乡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科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赖科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萍乡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白源经贸大厦的房屋20套,查封期间可以销售,销售所得提存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二、查封原告赖科胜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码:萍房权证安字第××号)。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丛国

审判员  唐彩寿

审判员  祝光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