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6号申请人江礼贵与被申请人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14)办字第186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
一、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人民币7,2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届期,被申请人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江礼贵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金汇通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的存款,本案到位1,743.48元。另,本院分别于2015年5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青浦支行的一处账户及2015年5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的一处账户。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2015年6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月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