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3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旭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