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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387号

何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3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旭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