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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076号

余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余某某,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杨海,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何某某,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玉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建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