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余某某,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杨海,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何某某,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玉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建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