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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50号

杨丽与王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丽,王显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女,1962年3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显玲,女,1966年3月生,汉族。杨丽与王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显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息3%从2014年1月28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王显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已被羁押,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显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执字第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昌文

审判员  孙存春

审判员  谢秀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温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