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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执字第1426号

付瑞岭与葛晓满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瑞玲,葛晓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付瑞玲,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葛晓满,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付瑞玲与被执行人葛晓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4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葛晓满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付瑞玲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付瑞玲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40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仁洋

代理

审判员  马中平

代理

审判员  李海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宏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