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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23号

无锡飞环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名冠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飞环包装器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名冠涂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商初字第00123号原告无锡飞环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锡港路182号。法定代表人孙学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健。被告张家港市名冠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鹿苑大唐路。法定代表人陈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飞环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名冠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飞环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名冠涂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飞环包装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飞环包装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名冠涂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飞环包装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