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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40号

赵翰林与刘志军、刘彦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翰林与被执行人刘志军、刘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期5日内履行(2014)莒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执行的财产。后经执行,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志军、刘彦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