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888、889、890、891、892、893、894、895、896、897、898、899、900、901、902号申请执行人白玉静,电话:。申请执行人徐华,电话:。申请执行人杜爱军,电话:。申请执行人范迪明,电话:。申请执行人曹爱林,电话:。申请执行人吴炳贵,电话:。申请执行人刘坤田,电话:。申请执行人史长兵。申请执行人丁正美。申请执行人吴正国,电话:。申请执行人吴海林,电话:。申请执行人朱玉礼,电话:。申请执行人顾建勇,电话:。申请执行人丁正云,电话:。申请执行人郑钦余,电话:。被执行人如皋市兴隆装饰城市场,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西路***号。投资人:陈建华。关于白玉静、徐华、杜爱军、范迪明、曹爱林、吴炳贵、刘坤田、史长兵、丁正美、吴正国、吴海林、朱玉礼、顾建勇、丁正云、郑钦余等15人与如皋市兴隆装饰城市场工资争议纠纷十五案,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4)第724-8、724-14、724-11、724-9、724-6、724-1、724-4、724-15、724-3、724-7、724-2、724-10、724-5、724-13、724-12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13300元、15400元、8446元、15400元、1134.98元、21583.8元、9947元、13183.8元、12306元、9854.1元、17206元、9683.5元、9353元、32662元、9950.5元,执行费分别为100元、131元、50元、131元、50元、224元、50元、98元、85元、50元、158元、50元、50元、390元、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汽车。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镇城西村3组的皋国用(2005)第7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3年)、于2015年4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镇城西村3组的皋房证字第00061691号房产(查封期限3年)。申请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提供,现同意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豆 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