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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执字第741号

库尔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库尔班·阿卜杜力,库尔班·阿卜杜力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741号罪犯库尔班·阿卜杜力克,男,生于1972年3月18日,维吾尔族,新疆墨玉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本院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库尔班·阿卜杜力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库尔班·阿卜杜力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库尔班·阿卜杜力克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库尔班·阿卜杜力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库尔班·阿卜杜力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芝毅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陈晓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