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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铁刑初字第00030号

安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铁刑初字第00030号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安某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5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延铁路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志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持绥德至乌鲁木齐的Z268次旅客列车车票在绥德火车站进站时,被执勤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一瓶透明饮料瓶盛装的液体状毒品可疑物。后经鉴定、称量,从该液体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美沙酮,净重301.4克。扣押的毒品现存放于西延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有西延铁路公安处绥德站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及指认照片;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164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延公安处出具的被告人安某某吸毒信息;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毒品存放证明;被告人安某某所持的火车票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安某某当庭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含美沙酮成分的液体301.4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安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不受侵犯,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含有美沙酮成分的液体301.4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翟汉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阴 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