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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905号

王玉贵与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贵,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905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贵,男,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胡平,

被执行人: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胡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胡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凯,申请执行人王玉贵与被执行人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凯名下的银行存款520268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全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0905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贵,男,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55号1幢208号,身份证号码340102194908054071

被执行人:胡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烟酒专卖宿舍,身份证号码34012319621010113X

被执行人: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219号漕冲批发市场C-1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沿临泉路北侧1栋,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新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凯,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军民巷2号,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05206897申请执行人王玉贵与被执行人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凯名下的银行存款520268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阮全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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