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非诉执字第4号申请人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苑县县城光明街兴贸路003号。法定代表人冉新社,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菅显。被申请人秦丽娜。经审查,
本院认为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1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清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01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闫建民
审判员 蒋艳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成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