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1812号

陈强、周彩梅与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强;周彩梅;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12号原告陈强、周彩梅诉被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被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强、周彩梅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235,100元。本案受理费7,526.80元,由原告陈强、周彩梅负担2,700.30元,被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826.50元。届期,被告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强、周彩梅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旭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众多。执行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44的银行帐户,已冻结9,435.50元。本院又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怒江路支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3的银行帐户,已冻结839.59元及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2的银行帐户,已冻结243.91元。同时,本院又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XXX室的房产及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699弄的地下车库两个。但上述五套房产系物业用房,暂时无法处置。除上述已查控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月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