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禄民保字第27号原告杨筠,女,1969年7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武定县。被告刘文琴,女,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大学文化,武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退休职工,住武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筠诉被告刘文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筠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刘文琴在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狮山信用社银行卡为:62×××71号上的存款人民币19978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借款合同,并向本院交纳了人民币5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文琴在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狮山信用社银行卡为:62×××71号上的存款为人民币1997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明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玲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