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中义被告战静华被告段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战静华、段志军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景辉
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