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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169-1号

刘建平与李桂贤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平,李桂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被执行人李桂贤。申请执行人刘建平依据发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桂贤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欠款1768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做工作后,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在2月15日前部分履行,其余在3月底付清,李桂贤于2月15日交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到期后被执行人未给付其余部分。现被执行人承诺在七月初履行,因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再给被执行人一次自动履行的机会,否则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