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740号罪犯李光武,男,汉族,1981年3月7日生,文盲,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8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案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泉刑终字第9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13年08月0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光武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光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光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武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