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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285号

杜以华与杜宗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以华,杜宗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杜以华,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杜宗宽,男,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峰,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以华与被告杜宗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旭明

审 判 员  王 诺

人民陪审员  龙振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