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孙某1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告孙某2被告孙某3本院受理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某2、孙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1于2015年3月30日去世,其父母、配偶早年去世,其长子孙某某、次子孙某某、长女孙某某、三子孙某某(2014年6月15日去世,其有一女即被告孙某3),经本院传唤,长子孙某某、次子孙某某、长女孙某某均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诉讼权利,因此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长 洪 岩
代理
审判员 陈 刚
代理
审判员 余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筱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