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刘某一审诉称:原、被告在网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刘甲。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审被告王某一审辩称:孩子现在还小,为了孩子考虑,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在网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23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刘甲。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3年12月、2014年1月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登记卡、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原审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刘某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双方离婚。
被上诉人王某答辩称,如果能够将有关共同财产协议谈好,可以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虽然2013年、2014年上诉人刘某曾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后均因故撤回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原审程序中明确表示因为小孩还小,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并无不当。上诉人刘某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刘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 震
审 判 员 李叶葳
代理
审判员 董亚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双迎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