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426号
申请执行人:滕爱东,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汪冰,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滕爱东与被执行人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滕爱东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冰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冰的存款497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