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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民初字第761号

隋某与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隋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761号原告隋某,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总医院内科护士,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胡某,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与被告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金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