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761号原告隋某,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总医院内科护士,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胡某,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与被告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金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