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2925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金平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于素萍,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19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于素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素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素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素萍钱款人民币375,4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卓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