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6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号。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承菊,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羿楠,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华闽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建新小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被告黄冈市华闽海运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树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树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爱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