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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431号

原春英、原旭光、原旭峰与李景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原春英,原旭光,原旭峰,李景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431号

申请执行人:原春英,女,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申请执行人:原旭光,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原旭峰,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景保,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原春英、原旭光、原旭峰与被执行人李景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原春英、原旭光、原旭峰以本院(2014)莱州金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景保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景保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