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953-1号原告尹保明,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供电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魏金荣,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月侠,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系原告妻子。被告胡瑞,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黎族,个体从业者。被告李保华,男,1969年10月17日,汉族,个体从业者,住址同被告胡瑞,系被告胡瑞丈夫。共同委托代理人梅亚利、石薇,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保明诉被告胡瑞、李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月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件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自裁定之日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月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