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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346-1号

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盛事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盛事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鹏森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海康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林;王志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346-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盛事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鹏森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涿州海康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林。被执行人王志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116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盛事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京密用(2005出)字第02017号土地使用权。

二、冻结被执行人王林持有的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的股权。

三、冻结被执行人王林持有的海南三亚会计函授学校100%的股权。

四、查封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29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同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新胜 来源:百度“”